福州七部门联合印发 涉河项目监管新规来了

市县动态 | 2025-08-13 16:55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工程安全,近期,福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和活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事前审批,强化源头管控。

严格事前报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开发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涉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乡村振兴、土地复垦、市政及污水处理、文体旅游、管道、缆线等非水利类涉河开发建设项目时,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确有必要保留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湖泊,禁止违法围垦河道。不得以“容缺受理”“先建后补”等名义规避审批程序。

规范项目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需重视涉河在建项目和活动水行政审批报告编制质量的监督和审查工作,要经现场查勘和科学论证。项目和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划。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或可能对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和活动,一律不得许可。

《通知》提出,强化实施监管,压实全过程责任。

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开展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管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

加强过程检查。强化涉河建设和活动的事中监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和活动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范围及施工工艺。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和施工过程防护措施的实施监管。对于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和活动,要求项目业主编制年度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方案严格落实,以确保度汛安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和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严格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参与验收,重点核查涉河建筑物退距、河道恢复、生态修复等落实情况。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通知》强调,健全监管保障,提升治理效能。

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涉河建设和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确认为河湖库“四乱”问题的图斑,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落实遥感图斑核查、审核、整改主体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围堰、导流设施等是否符合防洪、生态和安全要求,特别是弃土弃渣不能堆放在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超范围建设、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项目挂牌督办。

强化信息手段。依托福州市智慧水利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对河道建设和活动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审批、施工、验收全流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共享与追溯。

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方式,向有关河湖长、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涉河建设和活动管理知识,加大对在建涉河建设和活动监管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福州市河长办)


新闽网客户端下载 新闽手机网 新闽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