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覆盖六类违法行为,“一级贡献”可奖励2.5万元

生态福建 | 中国环境报 2025-07-08 15:42

福建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与厦门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厦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5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与旧版相比,2025年版《实施细则》扩大了奖励范围、量化了奖励标准、优化了办理流程等措施。 

《实施细则》举报范围包括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篡改监测数据、破坏自然保护区等六大类违法行为。其中,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放射性废物、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重点污染物、两年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两次超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被列为“重大事项”,如果经核实属于“一级贡献”,举报人可获2.5万元奖励。

如果是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按对应奖励标准发放双倍奖金。内部知情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管理、环保设备运维等内部人员或与涉事企业有关联业务的知情人员等。

“我们通过三个级别贡献等级认定奖励金额,确保奖励与线索价值精准匹配,体现公平性。”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实施细则》奖励分级更精准,提供直接证据的举报属一级贡献,可获最高奖励;提供间接证据的二级贡献对应中等额度奖励;提供基本线索的三级贡献也有基础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支付。

优化后的《实施细则》办理流程大幅压缩时限,自举报材料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或核查(复杂案件最长30日)。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奖手续。

“当每个市民都成为环境监督员,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厦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文静认为,《实施细则》通过经济激励与法治手段相结合,可有效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破解地方环境监管“政府干、群众看”的局面。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实施细则》强调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的重要性,特别是当举报人存在人身安全风险时,办理部门应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如举报内容无法查证或查证不实等情况下,举报人将无法获得奖励。对于提供虚假线索、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恶意举报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网络平台、来信来访及其他受理途径等渠道,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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