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重生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市县动态 | 人民网 2025-08-27 09:40

人民网厦门8月27日电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有序平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事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8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继深圳之后,厦门成为国内第二个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条例》包括总则、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特别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十六章共189条。此次立法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鉴深圳及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立足厦门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开展制度设计,构建既符合国情市情又有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据悉,《条例》形成了“突出全面保护的立法理念”“创新多元有效的制度供给”“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强化持续有力的实施保障”等一系列特色亮点。

其中,《条例》不仅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更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建立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重生;另一方面,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设立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个人破产与债务豁免不是画等号。”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设立的个人破产制度,首要的功能是公平偿债,即通过引导“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实现其破产财产的全面归集和市场化处置,以激发其最大的偿债能力,保证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获得公开公平的清偿,避免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先到先得,“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现对债务人的困境拯救,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东山再起、获得重生的机会。”

《条例》还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优化设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完善债权申报程序,创设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视同认可表决机制,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切实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

“《条例》对破产和解、重整、破产清算三个程序的功能定位,以及各程序之间的衔接和转换,都有非常清晰的布局,可实现各个程序价值的充分释放。”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说。

不仅如此,在考察期的设置上,《条例》通过考察期内的考核、监督以及激励机制,促使债务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并尽最大努力来偿债;通过创设信用修复制度,回应创业经营失败的企业家等对信用修复需求,可让他们获得社会重生、东山再起的机会;通过多种制度设计、加重欺诈法律后果等来倒逼债务人务必要诚信,扎紧个人破产制度的篱笆,防范破产欺诈,避免不诚实的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来逃废债。

“从全国立法层面来看,厦门这个地方性立法是继深圳后,又一个个人破产的重大标志性事件,也为促进个人破产制度全国基础性立法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条例》专项立法顾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兰认为,此次《条例》从起草、修改到出台,凝聚了多方智慧,“整个立法过程非常谨慎,也有很多创新”,能够为全国性立法及其他地方的试点提供重要的示范价值。

“此次开展个人破产保护立法,是厦门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厦门经济特区大力构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生动实践,在为激发经济特区创新创业活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先行性方案,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条例》专家起草组副组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说。

“此次立法项目重大复杂,挑战性高,前后历时一年半,在起草阶段就十易其稿,审议阶段做较大修改10多次。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此前从没有哪个条例超过百条。”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介绍,《条例》不仅是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也是2025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立法项目。为全力推进个人破产保护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3月首次成立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把全市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强力推动该立法项目进展。

与此同时,为高起点、高水平出台《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还组建专家起草组,集聚了国内破产法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破产法庭和其他实务部门相关负责人30余名。专班与专家起草组密切配合,反复研究论证,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厦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尤值一提的是,此次厦门能出台《条例》,对于全国其他地区开展个人破产等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对于厦门自身打造制度高地、为新一轮改革发展提供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破产最重要的价值,就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通过债务豁免获得经济、社会重生的机会,而厦门在全国先行先试,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资源前来创新创业,形成制度高地营造出一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的社会条件,成为创新创业的热土。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立法,一方面承担了为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先行先试、探索试验的任务,另一方面,也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独特优势,为厦门的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余乃鎏 肖铧琳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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